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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一些經營管理不善的公司來說,其在遇到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情形時,通常會有這樣的疑問,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法人股東還有責任嗎?下面就隨北京泓灼會計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吧!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什么是吊銷:
1、吊銷是什么意思?
吊銷是指由有管轄權力的部門停止原來準許進行某項活動的對象開展該項活動并收回準許文本的執行過程,一般帶有強制性,起因基本是由于該對象違背或違反了發放文本時的約定所致。
簡單來說,吊銷是指公司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被工商局以強制手段剝奪經營資格。
吊銷是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的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被吊銷營業執照常見的3種情況:
(1)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
(2)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公司、分公司營業執照的 。
(3)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法律、法規的。
2、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股東會有什么法律責任呢?
(1)不得擔任董、監、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2)依法承擔賠償或連帶責任
實際控制人、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和責任的依法承擔賠償或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條規定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文章關鍵詞: 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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